济南刑事辩护律师:合谋轮奸,未实施强奸行为者是否构成轮奸?
案情简介
某日晚,被害人张xx因与男友分手后心情郁闷,故电话联系朋友李xx一起喝酒聊天,在张xx和李xx一起喝酒期间,李xx以两人喝酒不尽兴为由,提议邀约另一好友王xx作陪,张xx表示同意。由于张xx饮酒过多逐渐失去意识,李xx逐与王xx将张xx扶至一宾馆休息。到达宾馆后,李xx与王xx见张xx衣冠不整,便心生歹意,两人合谋与张xx轮流发生性关系,王xx与张xx发生了性关系,但李xx因自身原因未得逞。
李xx、王xx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轮奸?
第一种意见认为,李xx、王xx不构成轮奸。成立轮奸需要行为人均亲自实施奸淫并既遂,李xx并未与被害人张xx发生性关系,于被害人张xx而言,其危害性确实较两人均完成奸淫小,如果认定构成轮奸,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。
第二种意见认为,李xx、王xx构成轮奸。李xx、王xx均具有轮奸故意,并实施了奸淫行为,即使李xx因自身原因未得逞,也应认定为轮奸。
济南刑事辩护律师解析
我国刑法中没有轮奸这个罪名,它是强奸罪的一个情节,是强奸罪的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。我国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,二人以上轮奸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如何认定轮奸,在理论和实践中,存在很多争议,进而影响到法律的统一适用和裁判。轮奸情节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主客观条件:
要有2人以上共同的意思联络,这是构成轮奸情节的主观要件。如果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,即使有2人以上轮流奸淫的行为,也不能构成轮奸。例如,甲对丙实施了强奸后离开了现场,这时乙经过丙,也对丙实施了强奸,虽然甲和乙轮流奸淫了丙,但是甲和乙之间事前没有意思联络,甲和乙就不能构成对丙的轮奸,只能是分别构成强奸罪。本案中,李xx与王xx合谋轮流与张xx发生性关系,具备了事前意思联络的主观要件。
要有2人以上轮流的奸淫行为,这是构成轮奸情节的客观要件。因为轮奸情节是强奸行为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,所以如果没有实施奸淫行为,则不能构成轮奸情节。结合本案来看,李xx与王xx合谋与张xx轮流发生性关系,具备了轮奸的主观要件,但是只有王xx与张xx实施了性行为,李xx因自身原因没有实施奸淫行为。也就是说李xx、王xx二人的合谋轮奸没有得逞。
本案中李xx、王xx合谋强奸张xx,王xx实施了奸淫行为,我们可以说李xx和王xx构成共同强奸,但是轮奸作为一个情节,在本案中没有发生。我们不能说李xx、王xx是轮奸未遂,因为犯罪情节不存在既遂、未遂的犯罪形态,只有构成与否的区别。轮奸只能是在强奸过程中,2人以上轮流实施了奸淫行为才能构成。
综上,本案中李xx、王xx不构成轮奸。